关于因公出国(境)人员审查审批的有关问题
威组发[2001]25号规定:
一、关于因公出国(境)人员条件
因公出国(境)人员应当具备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出国(境)人员条件。审查审批工作部门应按规定认真审查因公出国(境)人员的政治、业务、身体条件,杜绝不符合条件人员出国(境)执行公务。
1、政治条件
出国(境)人员必须政治可靠,历史清楚,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思想健康,作风正派,遵守纪律。
对于下列人员,应根据本人具体情况,特别是现实表现,实事求是,具体分析,区别对待:
(1)反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、方针和基本政策的;否定四项基本原则,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;在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中犯有组织、策划、煽动错误和直接参与打砸抢烧的,均不得派遣出国(境)。一时认识不清、思想模糊,经过教育有明显转变,现实表现好的,可以派遣出国(境)。
(2)在“文化大革命”中追随林彪、江青反革命集团造反起家的人;帮派思想严重的人;打砸抢分子,不得派遣出国(境)。犯有严重错误的,一般不得派遣出国(境)。但本人作了深刻检查,现实表现好的,可以派遣出国(境)。
(3)凡属犯罪嫌疑人的,均不得派遣出国(境)。受过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后分配工作的,一般不得派遣出国(境)。但在长期考验中表现好,有专长又确为工作需要的,可以派遣出国(境)。
(4)凡参与经济犯罪活动,有偷税漏税、走私贩私、执法犯法、敲诈勒索、贪污盗窃、行贿受贿及泄露国家经济情报和其他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,不得派遣出国(境);经济上犯有一般错误,情节轻微,经教育已改正的,可以派遣出国(境)。
(5)严重违反外事纪律,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,造成不良影响的,不得派遣出国(境);偶尔违反外事纪律,情节较轻,经过教育确已改正的,可以派遣出国(境)。
(6)个人主义严重,追求腐朽生活方式,腐化堕落,道德败坏的,不得派遣出国(境);偶尔犯有一般生活作风错误,未造成恶劣影响的,经过教育确已改正的,可以派遣出国(境)。
(7)因犯严重错误,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的,不得派遣出国(境);但经过较长时间的考验,确已改正错误,表现好的,可以派遣出国(境);犯有严重错误正在处理中,未作结论的,或虽属一般问题,但本人有严重抵触情结的,暂不派遣出国(境)。
副县级以上干部涉及上述情况,确实工作需要非其不能完成出国任务者,需报请市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,办理审查审批手续。
2、业务条件
出国(境)人员必须熟悉本职业务,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,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,能够完成出国(境)所担负的任务。
常驻国(境)外、留学进修,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和专业技术考察的人员,一般应当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。
3、身体条件
出国(境)人员必须身体健康,能够坚持正常工作。
二、关于出国(境)人员审批手续和审批程序
(一)初次因公临时出国(境)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:
因公临时出国(境)人员初次出国(境)或审查批件有效期满再次出国(境)需携带以下材料:
1、出国(境)人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的因公出国(境)请示文件(附外方邀请函、出国境人员名单)一份。
2、出国(境)任务批件或出国(境)任务确认件一份。
3、出国(境)人员主管部门党委(党组)或所在单位党组织印发的出国(境)人员政治审查报告一份(有各类问题需区别对待的各类人员,要另附现实表现材料,包括1989年春夏之交政治风波中在校大中专毕业生的在校表现情况。具有审批工作权限部门的内部人员出国(境)不需另外提交政治审查报告)。
4、《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》一式二份(报市国家安全局一份、存入本人档案一份)
5、《出国人员审查登记表》一份。
6、出国(境)人员人事档案。分别到具有审查审批权的党委、党组或组织部门申办《山东省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》。
审查批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年。审查批件有效期内,发现出国(境)人员有问题不宜再派遣出国(境)的,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原因公出国(境)人员审批部门和护照颁发机关。
具有审查审批权的党委(党组)或组织部门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:
1、按照规定对出国(境)人员的政治、业务、身体条件进行认真审查,既要审查出国(境)人员档案,了解其历史和现实表现情况,又要审核报送有关材料填写是否准确、清楚。审查合格后,起草出国(境)人员审查批件,经办人签字后,送主要领导审签。
2、主要领导审签后,填写《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批登记表》,并依次编制审查批件文号。同一系统、团组内多人出国,只编一个审批文号,只做一套审查批件。
3、印制《山东省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》(一式三份),连同《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》一起加盖《因公出国(境)审批专用章》后发文(审查批件发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、护照颁发机关各一份;审查表发出国境人员档案管理部门、国家安全机关各一份)。
4、审查审批工件结束后,应及时将《山东省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》(正件及签批件)、出国(境)任务批件或出国(境)任务确认件,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政治审查报告、《出国人员审查登记表》存入审批单位文书档案。
(二)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(境)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:
审查批件有效期内的人员再次出国(境),不需再次申办出国(境)人员审查批件,只需持因公出国(境)人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印发的出国(境)请示文件一份、出国(境)任务批件或出国(境)任务确认件一份、《因公出国(境)备案表》一式四份,到原审查批件制发单位备案。《因公出国(境)人员备案表》经审批部门加盖备案章备案后分别发护照颁发机关、档案管理部门、出国(境)人员所在单位各一份。审批部门应在《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批登记表》原审批文号页内的《再次出国入赴港澳备案记录》栏内填写需备案的内容,并在《再次出国(境)人员登记表》上登记,同时将出国(境)请示文件、出国(境)任务批件或出国(境)任务确认件存入审批单位文书档案。
有效期满再次出国(境)人员,应重新办理审查批件。
三、关于注意掌握的几个政策性问题
1、对跨地区、跨部门组团出国(境)人员,必须坚持按行政隶属关系进行审批的原则。不具有因公出国(境)审批权的省属以上的驻威单位,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又有困难的,可由主管部门书面委托市委组织部审批。未受委托或指定的,市委组织部不予审批。
2、单位之间跨地区、跨部门长期借调的人员出国(境),原则上按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批手续。在用人单位工作满6个月以上并有正式借调合同的,在征得借出单位同意后,也可由用人单位办理审查和报批手续。
3、凡属跨地区、跨部门组团的因公出国(境)人员,必须凭据由有关出国(境)任务审批机关出具的出国(境)任务通知书和出国(境)任务确认件办理审批手续;凡属委托审批的,必须凭据由有关出国(境)任务审批机关出具的出国(境)任务批件办理审批手续。否则,审批部门不予办理。
4、派驻国外及港澳地区中资机构工作的人员,必须按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查和报批手续,不得跨地区、跨部门审批,也不得委托审批。
5、党政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企事业单位招聘的流动人员,因情况复杂,派遣因公出国(境)要从严掌握。被招聘的人员须在聘用单位正式工作一年以上(以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为准)方能派遣因公出国(境)。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材料在聘用单位的,由聘用单位负责办理审查和报批手续;其人事档案材料仍在原工作单位的,由聘用单位的组织、人事部门征得原工作单位的意见后,办理审查和报批手续。其人事档案材料在县级以上(含县级,下同)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及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,由其人事档案材料管理部门(机构)负责办理审查和报批手续,或提供材料由聘用单位办理审查和报批手续;原无工作单位和人事档案材料的,由聘用单位的组织、人事部门征求其户籍所在地乡(镇)、街道以上组织、人事部门的意见后,办理审查和报批手续。聘用单位征求意见时,有关单位要按照组织原则如实提供人事档案和原表现情况。有关单位有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合出国(境)的人员,聘用单位不得派遣出国(境)。
6、对违反国家有关人才流动政策规定,擅自离职的人员,聘用单位不得派遣出国(境)。
7、外商独资企业、外国驻威机构中的中方雇员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外方代理人,不属于因公出国(境)范围的,不得办理因公出国(境)手续。
8、掌握国家重大技术机密和国防尖端技术的人员必须出国(境)执行任务时,派遣单位要严格把关,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后,方可办理出国(境)审批手续。
9、大中专毕业生、研究生见习期间,一般不派遣出国(境)。从事特殊专业的、读研究生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,可以派遣出国(境)。
10、已经离休、退休人员,不再派遣出国(境)执行公务。 |